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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原草案做了修改。原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以及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原草案的上述规定,在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和征求意见时引发了不同意见。
出处 《中国记者》 北大核心 2007年第7期65-65,共1页 Chinese Journa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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