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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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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在中部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的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确定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出处 《化学工业》 CAS 2007年第6期41-44,共4页 Chemical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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