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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行为能力者的股东资格问题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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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12月,重庆市工商局出台“49条”即《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第14条规定:“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上述人员作为股东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未作规审的,应当经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作者 姜雯
出处 《经济论坛》 2007年第11期135-136,140,共3页 Economic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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