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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为性自主权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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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广东东莞判例中引起广泛关注的“贞操权”,只是民间社会的俗称。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贞操权”应称作“性自主权”,它是指自然人独立支配自身性利益的权利。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性自主权作出明文规定,但从事民法研究的学者,大多认定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作者 杨立新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7年第07X期37-37,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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