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由于历史等原因,成为一个复合法域国家,出现“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局面。由于继承关系产生于亲属之间而以人身关系为基础,以转移物权为目的而涉及物权关系,因遗债清偿为实际继承的先行而与债的关系有联系,故继承关系非常复杂,以致调整不同法域之间继承关系所涉及的准据法的确定和法律适用也十分复杂。我国没有专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各法域在处理区际法律冲突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这种法制不健全的状况更增添了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如何解决我国不同法域间所出现的区际继承法律冲突问题,是当前审判实践亟需解决的问题。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4期79-82,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