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顺利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正确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7期15-16,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