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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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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 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针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已完工程总造价、材料分析退价、不合格工程返修费用等事项产生的争议,基于当事人申请,分别委托鉴定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组织质证后.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庭审补充质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上述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7期17-32,共16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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