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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立铁路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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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建立铁路现代企业制度中,铁路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缺位”,企业运作就无法排斥上级行政性干预,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难以分离,内部治理结构就不可能规范,企业法人财产权也难以到位。因此,建立铁路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改革铁路国有产权制度,确定铁路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一、确定铁路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条件 1、自身条件
出处 《综合运输》 1997年第4期8-10,共3页 China Transportation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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