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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职工被除名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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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咨询台: 我于1969年12月参加工作,1973年12月应征入伍,1988年转业安排在渠县蒙山曲酒厂车队开车。1992年2月,因厂里不景气,动员大家停薪留职自谋职业,我便与厂方签订合同外出谋生.每月向厂方交纳停薪留职费50元。但外出打工不到4个月,我因车祸右手致残,鉴定为二级残废。由于无力缴纳停薪留职费.我要求回厂工作,但厂方却以我右手致残,不予安排,也不发生活费。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07年第5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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