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私法中的弹性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可以实现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在立法方式上采用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有利于实现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公共秩序保留在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后,不应一概适用法院地法,而应适用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及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决定了国际公共秩序对弱势群体权利进行保护具有可行性。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2期18-20,共3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