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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顺治朝科道官员作用受限的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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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仍明代旧制,设科道官员执行监察职能,使封建官僚体系具备一定的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能力,对其为治大有裨益。然科道官的进言是否被采纳并不在于它的正确性,而要完全取决于最高统治者。科道官只是皇权的工具,需服从统治者的意志,服从其政治需要,甚至不能冒犯其民族习惯。科道官所能发挥作用的空间亦受到严重局限,不得涉及满汉关系、满洲利益等敏感禁区。
作者 刘丽君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34-37,共4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清实录·世祖章皇帝实录[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
  • 2钱仪吉.碑传集[Z].北京:中华书局,1993.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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