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旅游业不断发展的今天,旅游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也开始引起旅游研究人员和法学研究人员的关注。旅游业的环境资源分为物质环境资源和文化环境资源。旅游企业对物质环境的责任,通过纳税和缴纳排污费的方式已经有所承担,但是民族文化旅游的开发对民族文化的冲击、破坏无法量化,加之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民族文化开发的利益补偿制度,也就导致了旅游企业承担文化保护责任的无法实现。需要强调的是,旅游企业的文化保护责任无法实现不意味对这一重要责任的否认。我们需要努力的是,在制度的设计上增加对文化开发的利益补偿机制的关注,并尽快实现利益补偿机制的实施。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93-95,共3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西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5xFx0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