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10月1日即将实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在我国争论已久的应收账款能否作为权利质押的问题终于尘埃落定。特别是《物权法》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已建立应收账款担保交易登记体系国家的经验,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登记制度,为国内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开展以保理业务为代表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业务提供了借鉴。
出处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第4期57-58,共2页
Journal of Hun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