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诉讼观念的建立,须以传统诉讼观念的更新为前提,既要发挥其积极功能,又要突破其樊篱,实现对其的整体性超越;应当以“均衡”为原则,实现从极端的“国家本位”、“权力本位”、“义务本位”向“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转变,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权利为本位的正确诉讼观。在寻求诉讼救济上,既是积极的、主动的,又是理性的、灵活的,在相容互补的基础上实现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的协调一致与平衡发展。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2007年第7期129-131,共3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