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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运用地理标志服务“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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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Trips协议中采用了地理标志这一术语,要求其成员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我国《商标法》所称的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是援用的Trips协定中的概念。《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使用的是“原产地名称”概念。欧盟各国则同时使用“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两个概念。
作者 赵丽莉
出处 《科技成果纵横》 2007年第4期58-5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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