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活动有两个不可或缺的目标:一是实体正义,二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理念起源于西方的自然正义思想,被认为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程序正义是追求实体正义的工具和手段,实体公正的实现必须依赖于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两者相互一致是最好的结果,但是由于程序本身的不完善性,两者必然会发生冲突。此时程序正义就必然体现出优于实体正义的品质,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出处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B06期138-140,共3页
JOURNAL OF GUANGXI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