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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上权利质权制度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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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担保法》相比,《物权法》调整了出质权利的范围,并严格区分质押合同的效力与权利质权的设立,但是,将基金份额出质的登记机构统一规定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实践做法不符,而有关股权出质登记的规定则有更多有待澄清之处。
作者 刘生国
机构地区 汕头大学法学院
出处 《太平洋学报》 CSSCI 2007年第6期41-47,共7页 Pacific Journal
关键词 权利 质权 物权法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5

  • 1程啸:《我国物权法对权利质权制度的创新》,《检察日报》,2007年4月2日
  • 2程啸:《物权法对抵押权制度的六个重大改进》,《检察日报》,2007年3月26日
  • 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5年10月1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
  •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70页
  • 5邢颖:《基金份额质押的法律后果》,《证券时报》2004年1月6日
  • 6旧《公司法》第129条
  • 7旧《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
  • 8旧《证券法》第149条
  • 9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公司字[2004]6号)
  • 10范中超:《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http://www.chinalawedu.com,2004年6月1日

共引文献9

同被引文献5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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