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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应当向哪个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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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8月,户口在甲区的李某为做生意向户口在乙区的王辉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06年12月底之前归还。后李某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被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关押在丙区监狱服刑。此外,自2005年11月起,王辉即开始在位于丁区自己的房子里居住。2007年6月,王辉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所借的10万元钱,请问,他应当向哪个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 王力
机构地区 四川
出处 《法庭内外》 2007年第7期59-59,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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