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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榷: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应为劳动者离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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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拜读了《中国劳动》第2期《新闻媒介公告送达除名决定是否有效》一文后.笔者有不同意见.提出与大家共同探讨。
作者 徐剑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7期51-51,共1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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