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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后果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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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程序和实体的完美结合,才能实现完整的正义。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来看,有关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过于简单,难以体现行政程序的价值,因此,应当对不同程度的程序违法情形进行区分,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外,为了凸显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应当建立禁止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后可以重新作出的制度。
作者 宋雅芳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93-95,共3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金 中国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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