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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出台看人防工程产权主体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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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紧迫性与现实意义 人防工程产权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遇到的新问题。改革开放以前,人防工程一直由政府投资修建,实行封闭式管理,因此没有实行产权登记。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和平时期,人防工程建设主要靠全社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来进行。人民防空法和中央有关文件虽然规定民用建筑的投资者必须履行建设人防工程的义务,但对人防工程权属问题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使这一资产处于产权不明晰状态。
作者 刘其乐 李丽
出处 《中国人民防空》 2007年第7期57-58,共2页 Chinese Civil Air De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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