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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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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说明义务是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基本义务。我国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制过于粗疏,应当针对一般条款和免责条款,分别适用询问回答规则和主动说明规则;应当引入提醒规则和冷静观察期规则;应当对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作者 石红伟
机构地区 洛阳师范学院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7X期187-188,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覃有土,樊启荣.《保险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页.
  • 2苏好朋 杨振山 桑德罗·斯奇巴尼.《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A].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页.

同被引文献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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