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外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监督考察,这个“居住地”究竟是指户籍地,还是经常居住地、现有居住地?目前“两高两部”有关通知明确规定,监外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由“固定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居住多长时间才算“固定居住地”呢?当前,监外罪犯的法律文书都是送交罪犯的户籍所在地,而;茂国目前人户分离极为普遍,户籍地公安机关实在难以监管,势必会造成监外罪犯脱管漏管。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7X期63-63,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