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题一:比较“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的不同,明确指出仅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过渡时期无须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仍按照保险当事人在“商业险”中约定理赔保险事故而导致的第三者所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问题二:确认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和“交强险”的行为不属于重复保险,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各自按照理赔程序进行。问题三:对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与保险赔偿责任的确定问题进行研究。
出处
《金融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07年第7期76-78,共3页
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