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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救助公约生效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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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1989年4月份IMO大会通过的国际救助公约于1996年7月14日生效。该公约取代了由CMI制订的1910年布鲁塞尔救助公约。中国是1989年公约的成员国。 1910年公约所基于的救助原则是“无效果、无报酬”,也就是说,如果救助人未能对遇难船舶成功施救,没有获救财产,那么他就得不到任何救助报酬。这一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能比较好地解决救助报酬的问题,但在涉及到油污,特别是救助油轮时就会产生许多新的问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油轮或化学危险品船发生的海难中,沿海国政府可能会出于对其沿海环境保护的考虑而采取措施炸沉遇险油轮,从而使救助人的努力付诸东流,当然也就得不到救助报酬;更有甚者,救助人即使将遇难船拖离事故现场,也常常会发现,由于该船依然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威胁,许多沿海国都不接受或不允许其进港,这样救助人不仅得不到救助报酬(因为未能在一个安全的地方将获救船舶和货物交给被救助人),而且还背上了一个大包袱。结果救助人因得不到好处还会卷入危险和麻烦而不愿对这类海难实施救助。
作者 赵劲松
出处 《航海技术》 1997年第3期19-20,共2页 Marine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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