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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见异物检查法结果判断的商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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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从事检验工作中发现《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可见异物检查法补充规定[1]中“溶液型静脉用注射液、注射用浓溶液、混悬型注射液、溶液型滴眼剂、混悬型滴眼剂均不得检出金属屑、玻璃屑、长度或最大粒径超过2mm的等明显外来的可见异物,并在旋转时不得检出烟雾状微粒柱。”的规定。在检验过程中观察长度或最大粒径超过2mm的纤毛和块状物具有不可操作性,原因如下:
作者 庄航 张庆秋
机构地区 宿迁药品检验所
出处 《中国药师》 CAS 2007年第7期631-631,共1页 China Pharmacist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可见异物检查法补充规定[S].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文件
  • 2.中国药典[S]二部[M].,2005年版.844.

共引文献388

同被引文献5

  • 1邹媛媛,庄航.可见异物偶然性对药品检验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药师,2007,10(8):833-834. 被引量:3
  •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见异物检查补充规定[s].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2005.
  • 3.中国药典[S]二部[M].,2005年版.844.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S].二部.第二册,1993:148.
  •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见异物检查补充规定[Z].国食药监注字[2005]373号,2005.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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