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BG2746—1999《酸牛乳》前言中表明,“4.3.1净含量”为强制性条文,并且在4.3.1中(表2)规定了标注的计量单位为“g”,而在试验方法5.2.1中规定的检验方法和读取的却是体积数,明显地自相矛盾,且没有规定样本数量。建议将5.2.1修改为:净含量,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或按JJG1070—2005执行;或者其他表述。目的是前后规定一致,便于操作执行。
出处
《企业标准化》
2007年第4期63-63,共1页
Enterprise Standard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