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且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主动公开,即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某些信息而不需要申请。另一种是申请公开,即只有在信息申请人申请时,行政机关才决定是否公开。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7S期32-37,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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