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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公文行移制度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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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移制度是明代公文在部门之间转递移交的制度。《明史》卷三百二十六记载:“官司上下亦有行移。”而为了规范部门之间的公文行移,洪武十五年,定《行移往来事例》,将行移制度法律化。《行移往来事例》规定某些公文行移必须经过某一衙门。如通政司为明代的“喉舌之司”,明代的大多数奏章必须经过通政司;又比如地方的公文上达中央,则“必须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
出处 《档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14-15,共2页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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