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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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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对“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本条所称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69-69,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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