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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库存材料的增值税核算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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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按实际成本和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存货的,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作者 张琳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40-40,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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