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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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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7年第7期73-74,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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