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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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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7年第7期79-79,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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