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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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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79-79,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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