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实证主义者往往认为民间法缺乏法律规则应有的明确性和强制性而否定其法律属性,但法社会学主张从实际发挥规范影响力的角度考察法律,在法律多元论中民间法作为非正式规范与国家法同样具有实现社会控制的功能。文章借助哈特的理论对民间法进行结构分析,认为规则结构说对民间法具有很好的解释力,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沟通提供了可能的契通路径,并且就当下中国社会现实而言,两者的契通是一种必然的历史选择。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83-87,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