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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向当事人履行昕证告知程序较为稳妥——兼与胡海洋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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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胡海洋同志在2007年2月《城建监察》《关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案件是否应当向当事人履行听证告知程序的认识》一文中(以下简称“胡文”)间接提到,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本身是非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其的处理有别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剥夺,
作者 胡税喜
出处 《城建监察》 2007年第7期25-2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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