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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应该向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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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3月12日,我们在所管辖的路段巡查中发现,一超市门面前的空场地正在举办羊毛衫展销活动。我和另外一名同志询问得知:乙某租用甲某门前的空地期限为10天,乙某向甲某交纳了一定的费用,并和甲某口头协商其他的一些费用由甲某负责。而甲某和乙某都没有在我大队办理任何手续,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并违反了《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们依法对乙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彭泽贵
出处 《城建监察》 2007年第7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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