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对当事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先履行告知义务,但对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是否需要先告知,《行政处罚法》未作详细规定,导致实践中行政机关的做法并不统一。从推进行政法治、维护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角度,及从其它法律条文的反推和立法统一的层面看,"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应属依法告知的内容之一。为消除分歧,维护法制的统一,建议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修改,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
出处
《理论建设》
2007年第3期51-53,共3页
Theory C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