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准规范性行政习惯是指在行政领域内被长期公认、遵循并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普遍性的自觉的行政行为规范。在行政法治状态下,虽然行政习惯的存在空间有限,但现实状况告诉我们:准规范性行政习惯与行政法治有着难以割舍的情结,准规范性行政习惯仍是行政法律规范不可或缺的一种补充。我们需梳理准规范性行政习惯,并遵循法律优先原则、限制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确认与公示原则等,将准规范性行政习惯纳入法治的轨道,才能真正从习惯行政走向法治行政。
出处
《东岳论丛》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151-154,共4页
DongYue Tribune
基金
山东省2003年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由习惯行政走向法治行政"的阶段成果。项目编号:03CFZ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