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公司章程的法律定性涉及到公司法的性质与理念的认识、公司章程的生效及解释、股东权益的保护等方面,但目前学界对此莫衷一是。本文通过对几种代表性学说的述评,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即新折衷说:认为以公司章程调整的法律关系来对公司章程的属性进行分类。公司章程调整的法律关系中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用契约说来调整;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细则)部分用自治法说来调整。这一分类定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7年第7期143-145,共3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