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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复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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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计署6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确定我国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审计项目要经过三级复核,即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以及法制工作机构复核,并要求出具书面复核意见。在实际操作中,为提高审计质量,有效防范审计风险,部分审计机关还执行了“四级”、“五级”甚至“六级”复核制度,增加了审计组所在部门分管领导、法制机构分管领导两级复核,有条件的还增加了法制机构负责人复核这一级,
出处 《审计月刊》 2007年第7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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