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亚观音圣像建设过程中,有关国家机关良好的经济动机或目的并不能替代他们此次与宗教密切接触在宪法上是与非的法理判断。通过借鉴有关法治国家在政教分离原则上的通行标准,结合观音圣像建设本身的宗教性质及我国政府在宗教事务中的权限范围,并从政府直接举办、操持、参与宗教活动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所产生的影响来看,有关公共机关和公职人员直接操办和参与观音圣像的立项和建设、组织和参与观音圣像的开光大典有违我国宪法文本所蕴涵的政教分离精神之嫌,在合宪性问题上留有若干有待商榷与改进之处。
出处
《法治研究》
2007年第7期3-12,共10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