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对中国来说,是一种舶来品。但在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上,罪刑法定原则的引入是一个具有标志性的重大历史事件。罪刑法定的思想在鸦片战争以前的19世纪30年代传入中国。1911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从罪刑法定思想流入中国,直到将“罪刑法定”一词作为对西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的概称,大约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漫长历程。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27-30,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资金资助项目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罪刑法定原则登陆中国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