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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人类罪的主观要件 被引量:1

On Subjective Essentials About Crime Against Huma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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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危害人类罪的罪过形式,结合国际刑法的规定和判例法,笔者认为:其一,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全部罪行而言,其心理要件原则上均为故意和明知,除非在具体罪行的条文中有特殊规定;其二,《罗马规约》第7条关于危害人类罪的规定虽然提及了“明知”,但并未完整地揭示该罪的心理要件,而是要和第30条的规定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地说明问题。因此,危害人类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即大陆法系中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普通法系中的“蓄意”和“明知”)。关于歧视意图,笔者提出:只有在涉及到那些明文要求歧视意图的罪行,即《罗马规约》第7条第1款第(8)项所列举的迫害行为,歧视意图才是不可或缺的法律要素;而对于危害人类罪的其他具体行为,如谋杀、灭绝、酷刑等,则无此要求。
作者 杜启新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136-139,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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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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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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