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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的权力和限制

On The Right And Restriction Of Hong Kong SAR To Join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 International Trea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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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在参加国际组织、适用国际条约、缔结双边条约等方面享有基本法授予的广泛的权力,同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这种广泛的权力,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繁荣和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作者 陈雪梅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152-154,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8条.
  • 2组织法第47条第2段.
  • 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Z].,1966年..
  • 41987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 51983年《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的第2条.
  • 6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第1款.

共引文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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