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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侦查管辖权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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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侦查管辖问题在中国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立法上侦查管辖与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相混淆,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侦查管辖的规定相对薄弱,相互不统一。侦查机关对案件管辖分工,以案件性质作为划分的标准不合理,且分工过于严格。实践中以审判管辖作为侦查管辖标准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后果。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侦查管辖,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具有对所有案件的侦查权,并对案件管辖进行监督。
作者 王德光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7年第4期81-86,共6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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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7

  • 1高建刚,赵轶榜,杨妙伟.国家追诉与法律监督关系新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9(1):59-66. 被引量:4
  • 2顾昂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3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3条.
  • 4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
  •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6条.
  • 6王伟."关于上级检察院如何将自侦案件向下级检察院移交问题的探讨",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网站.
  • 7《法制日报》2001年4月9日题为“政府败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如同废纸”.

二级参考文献1

共引文献22

同被引文献119

引证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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