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作为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和获得的高成本性等特点,这使得政府向社会提供信息具有绝对的必要性。政府作为公民在政治上的委托代理人以及信息公开的预期利益明显高于其运作成本,是政府信息公开具备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主要理由。在我国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中,政府既是制度的供给方,又是需求方。这就决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当是一系列相关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的关键因素是WTO"透明度"规则的要求与国内治理需求的契合、信息产品及其价格因素以及信息市场。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59-66,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理论研究资助项目(02SFB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