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公民诉讼条款滥觞于美国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 of 1970)。作为环境立法史上影响深远的创举,它以经由民众与法院的介入以督促法令的切实执行为其建制目的,本身蕴涵有浓厚的公益意味。但环境公民诉讼的这种“利他主义”理想与公民个人的“利己主义”现实之间,存在无法逾越的鸿沟,如何将个人的自利动机引导到利他的轨道上来,是每一个制度设计者们不得不考虑的事情。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8期90-92,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