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征收条款中关于“公共利益”的判断是长期困扰学界和法律实务界的难题,对这一概念模糊的界定导致了许多行政征收行为的偏差。考究康德、罗尔斯、哈贝马斯三位哲学巨人的公共理性观,可以从哲学层面清晰地看到,公共利益的实质是公共理性与利益多样化对抗后的一种平衡。平衡点的波动引发了公共利益判断上的模糊性。法庭可以遵循必要原则、开放原则、机会均等原则、公共服务原则、分担损失原则的过程判断方法来还原公共理性,确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140-143,共4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