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来我国因环境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导致了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戕害了社会和民众的合法权益。文章分析了环境行政不作为的范畴,环境行政不作为具有违法性、消极性、潜伏性、危害性、强力性等特点。环境行政不作为之作为义务一般应同时具备法定性、应为性、现实性与特定性,有的还须具备应急性,作为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来源。环境行政不作为的控制对策有:加强立法以建立对环境行政不作为进行事前防范的长效机制;完善环境行政管理与执法体制,提高环境行政主体作为的积极主动性;完善环境行政不作为的事后救济与监督制度。对于环境行政不作为需要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制约和控制,以减少因环境行政不作为导致的环境事故的发生,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持续共存和发展。
出处
《北方经贸》
2007年第3期42-45,共4页
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